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 级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增强 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 构建产业生态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产业生 态圈、创新产业生态链为方向,坚持高起点谋划,促进我市生产 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在 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 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领域提升优化,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 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 平。力争 3 年时间,全市每个市(区)推进 2+1 个(2 个优势产 业,1 个重点培育产业)优势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每年保持在 8%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聚发展。优化提升全市具有领先优势的重点生 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有序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优质服务要素集聚,构建资源集约、区域相对集聚、服务优化集成的现代生产服务体系,加快促成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二)坚持错位发展。根据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以及 未来发展的九大重点领域,科学统筹全市细分产业发展布局,引导各市(区)结合自身优势,科学布局,错位发展,确定优化提升重点产业,避免产业同质化竞争,推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水平总体跃升。
(三)坚持引领发展。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产业,引领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化、绿色化提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增加生产性服务业有效供给,把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培育成为新动能发展的先导型引领型力 量。
(四)坚持创新发展。鼓励发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以新需求、 新趋势、新基础为方向,大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 新产品、新模式,着力形成以创新驱动为内核的服务经济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规划引领。各市(区)要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前瞻布局新兴产业,瞄准更高发展目标,科学制定生产性服务业产 业发展规划,在谋篇布局、政策扶持、创新引领、产业集聚、强企壮企上聚焦发力,打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良性融合互动的关键节点。主动融入长三角,承接上海在生产服务功能上向苏 州转移溢出,催生更多高质量生产性服务供给,加快促进苏州成为与上海服务功能互补的重要区域性生产服务中心城市。
(二)突出重点产业。各市(区)要明确 2+1 优势产业和重 点培育产业,突出产业发展特色,加大企业培育和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重点产业全链式延伸,加强与周边产业配套协同发展,推进重点产业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平台化、低碳化发展。各市(区)要稳步提高产业发展规模、产业集聚度、企业创新能力、单位土地产出率等指标,力争重点产业发展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其中重点优势产业营收规模年均增长达到 10%以上。
(三)做强发展载体。围绕生产性服务业九大重点领域,引 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品牌创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工程,着力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建设一批集研发 设计、科技创新、展示交易等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争创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四)推进跨界融合。以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为主线,以重点产业和资源要素相互渗透、融合或裂变为形式, 推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产业融合化。强化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不断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工业互联网专业化,持续加大制造服务化转型示范企业(项目)建设力度,着力打造智能制造集成商、技术服务商,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
(五)优化发展环境。各市(区)要进一步优化生产性服务 业发展政策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政策供给,强化政策 集成创新。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化、智 慧化建设力度,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工业制造资源和数据集 成共享。抢抓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机遇,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进出口。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补齐支持创新创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短板。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各市(区) 要统筹推进市政设施、道路交通、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产业、生态、文化、社区等功能配套,形成叠加效应,着力构建“产、城、人、文”四位一体的新型发展空间。
四、政策举措
(一)强化土地资源保障。
1.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发展用地。强化生产性服务业用 地保障,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且属于我市鼓励和引导发展的生 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保障,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鼓励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对经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结合项目类型、控规要求等,实行差别化供地和产业引导政策。
(1)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供应政策管理。
(2)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科研用地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对科研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探索构建以投入、产 出、专利、人才引进等为核心指标的认定标准体系。
(3)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 按照商服用地供应政策管理。用地单位可依法取得商服用地实施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4)全面落实建设项目供地建设“双合同”监管要求,将项目引入时的相关审核要求纳入开发建设协议,并由属地政府落 实监管职责,确保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高效集约用地。
3.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产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用于 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1)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 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科技创业载体、 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 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 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 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更新改造,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通过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土地用途调整到位,并执行新的规划条件。
(3)鼓励通过工业用地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探索构建存量工业用地转让、租赁等交 易信息发布平台,对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后按照新的产业和规划要 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达到投入产出等各项标准的,探索研究 奖励政策。
(4)对商业办公用房过剩的区域,鼓励利用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1.推动地方征信平台拓展数据来源,引导各机构更加主动地对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苏州地 方征信平台等三大平台,提升小微和科创性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2.出台服务实体经济监管评价办法,推动苏州银行等法人 机构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在银行业风险化解和产品服务创新方面的应用试点;继续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探索专利保险。
3.用好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65:20:15 的比例共担风险,帮助企业获得 500 万以下的信用贷款。
4.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对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向我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照其所管理基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一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1.全面落实“人才新政 40 条”,积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 才政策,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加快集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等高端领军人才,给予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一定的项目资助和安家补贴。扎实推进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引进紧缺人才,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一定的薪酬补贴。鼓励企业通过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招才引智,对推动地方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突出贡献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高 管和技术骨干给予贡献奖励。
2.着力办好“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创赢未来”国际创 客大赛,探索更加灵活的引智模式,全方位、多渠道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推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全新升级姑苏英才卡“一卡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人才乐居工程,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提供落户、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
(四)拓展资金支持渠道。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激励扶持力度,通过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市平台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的评选认定将优先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倾斜。各市(区)研究出台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项目的扶持政策,推动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重点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五)强化横向政策配套。
涉及退二进三、改造老旧厂房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各市(区)要采用联席会办的形式,由发改部门牵头住建、资源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涉及审批和验收等重要事项。 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 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优 化提升工作,日常协调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各地要设立部门联 席会办制度,形成消防审批与验收、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等联合会办协调工作机制,会审办理优化提升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级相关部门要强化指导,根据九大重点产业类别,结合自身工作职能,负责对产业集聚、企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加强政策支持。
(二)细化组织实施。
1.各市(区)制定三年行动方案。围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 总体目标任务,每个地区选择 2+1 个生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作为 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三年目标任务,并分解到每个年度,具体目 标细化至产业规模、产业集聚度、头部企业数量、重点项目、自主品牌、人才集聚等。通过 3 年优化提升,各地区生产性服务业重点细分产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2.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申请审定。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由各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根据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引导的重点方向,统筹考虑各地细分产业发展重点,引导各地结合自身优势,错位发展,确定优化提升重点产业,推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总体跃升。各地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3.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考核奖励。市发改委牵头制 定综合考核细则,明确九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重点考核各地年 度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该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业总 体发展情况。根据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支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引进生产性服务 业项目、企业、集聚区等载体建设和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同时,在用地保障、区域规划调整、消防验收、人才引进、 项目扶持、企业评选、集聚区提档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发改、统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统计监测,根据统计部门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样本单位,以及职能部门选取的重点 服务业监测样本单位,以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探索完善全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部门统计协调会议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提出产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动态跟踪监测内容的数据变化,加强统计数据监督检 查,建立监测数据部门联审机制,健全完善数据使用发布制度, 为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